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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多个元素组合」申请的重要性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最常见的驳回就是审查员引证近似商标,而商标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即“混淆可能性”,又是商标能否能核准注册的基本标准,所以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如何令审查员认可不会造成公众混淆至关重要。 本文引证成功注册的商标为例,单一元素和多元素组合注册对商标注册的影响。 一、2015年4月7日,上律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上律实业)委托我所代理注册图形商标如下左图,后商评委引证“真乐园”(右图),认为二者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申指定使用在玩具、护膝(体育用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品类近似,驳回申请人在28类:“儿童游戏用踏板车(玩具),锻炼用固定自行车,护肘(体育用品),护膝(体育用品),玩具,体育互动器械,滑板,玩具车,电动游艺车”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只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8类中的“游戏机”的注册申请,并予以公告。 上律实业虽然在“游戏机”上核准注册了申请商标,但是对于企业经营的商品(服务)并不能完全覆盖,在我所建议以及综合考虑下,上律实业将已注册商标“ZYCOM”与原申请图形商标结合,重新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为左图),商标局同样以与引证商标“真乐园”近似驳回了部分商标申请,同样仅核准在“游戏机”商品项目上的商标申请: 对于此次驳回,应进行积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由图形及英文构成,是多元素组合。申请商标设计理念源于一个圈将滑板车包围在内,寓意安全的经营理念;英文“ZYCOM”已于早前核准注册,寓意承载快乐,与图形上下排列构成组合商标。 2、申请商标中的“ZYCOM”与引证商标中“真乐园”及其对应拼音“ZHENLEYUAN”不构成近似。对于中国消费者来说,商标中的“真乐园”及“ZHENLEYUAN”是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与申请商标的“ZYCOM”有明显区别。 3、引证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其注册人实际经营的产品完全没有关联性。经查询,注册人公布的官方信息以及网络搜索、实体店的查询,并没有发现有关注册人在指定的商品项目上使用引证商标,并附上相关搜索结果。商标的作用在于相关公众在购买一个类型的商品、服务时可以准确区分不同的经营者,从而做出自己的选择。 注册商标是为了更好的规范商标使用,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权益。如果注而不用的商标会导致真正想要经营一个品牌的经营者无法获得商标专用权,闲置了许多注册商标,也违反了注册商标制度建立的初衷,不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4、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已经过多年的使用,并具备了一定的影响力。申请人于2002年成立了MADD GEAR&MGP品牌,已成为全世界第一大极限类滑板车品牌。为公司发展需要,2013年关于儿童系列极限滑板车品牌“ZYCOM”应运而生,“ZYCOM”于16年5月28日完成在第12、28类上的商标注册,并在世界多国拥有代理商与产品订单,2016年1月还参加了香港玩具运动用品展。 故申请人基于发展的需要需申请注册商标,且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也不会损害引证商标主持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商评委能撤销驳回决定,予以在申请类目上注册申请商标。 最终,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并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局于2017年8月27日下达《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通知书》。 总结: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同时考虑商标本身显著性、在先商标知名度及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等因素。随着我国商标申请量的逐年增加,商标近似的概率增大,在商标审查的过程会更多考虑商标共存是否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目前对于向客户做商标建议时,元素分开申请的同时,可以建议多个元素组合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