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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被他人模仿了怎么办?

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在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复制、摹仿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之情形。本文结合第9139764号优酷youku商标争议案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予以分析阐述。


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条款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即从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及消费者权益出发,对可能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造成市场混淆或者公众误认,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商标注册行为予以禁止,弥补严格实行注册原则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不足。本文结合第9139764号优酷youku商标争议案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予以分析阐述。


基本案情

  

申请人: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江山旅行社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第9139764号优酷youku商标

  

(一)当事人主张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是:申请人于2005年创立于中国,其视频网站“优酷”(www.youku.com)于2006年正式上线,是全球第二、中国第一的视频网站。申请人的第5939386号优酷youku世界都在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早在争议商标申请前就已经广泛使用,经过长期大量宣传和推广,享有了很高的知名度,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复制和摹仿,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鉴于申请人驰名商标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将导致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淡化。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人请求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文娱活动、娱乐服务上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引证商标即第5939386号优酷youku世界都在看商标为使用在第41类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文娱活动、娱乐服务上的驰名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体识别部分“优酷youku”完全相同,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观光旅游等服务与引证商标藉以知名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文娱活动、娱乐服务在用户、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关联,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申请人之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减弱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不正当利用申请人的市场声誉,进而对申请人的利益可能造成损害,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复制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之情形。

  

综上,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重点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在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复制、摹仿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之情形。

  

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在适用时,原则上应当首先确定请求保护的商标是否达到驰名状态。在能够认定的情况下,再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以及是否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进行认定。

  

具体到本案中,认定驰名商标应当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及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申请人的“优酷网”(www.youku.com)于2006年上线后,持续大量地将汉字“优酷”、拼音“youku”及引证商标标识使用在其提供的在线视频服务上,覆盖中国大陆的大量网络用户。同时,申请人还投入大量资金,对“优酷网”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宣传。中国互联网协会出具的推荐函表明,“优酷网”在用户数量、访问量、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均居视频网站行业领先地位。引证商标曾在商评委审理的其他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扩大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应以存在混淆、误导的可能性为前提。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体识别部分“优酷youku”完全相同,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观光旅游等服务与引证商标藉以知名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文娱活动、娱乐服务在用户、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关联,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申请人之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减弱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不正当利用申请人的市场声誉,进而可能对申请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复制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之情形。

  

从本案的审理可以看出,驰名商标都是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现实中希望攀附驰名商标声誉的行为较为常见。为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应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会减弱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不正当利用申请人的市场声誉,是否可能对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公平的裁定,从而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及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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