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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标志能作为商标注册吗?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是因为,将某商品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一方面不能实现商标用来区别商品来源的核心功能,另一方面会垄断公共资源,妨碍同行业经营者的使用,对其他经营者不公平,也不利于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文结合西湖藕莼商标无效宣告案对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理解与认定进行阐述。

  基本案情

申请人:朱卫国被申请人:杭州万隆果干食品有限公司争议商标:第8354914号西湖藕莼商标江金华的西湖藕莼等。

 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证据,外包装制作委托合同显示杭州神采包装印业有限公司、汕头市金茂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杭州宏远印刷有限公司分别自2007年起承接印制被申请人万隆牌藕粉系列产品食品包装袋、包装盒;国家水产品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被申请人报检的产品名称分别为西湖藕粉(桂花莲子)、西湖藕粉(精制桂花),商标为万事旺、万事隆。被申请人产品所获荣誉证书显示的商品名称为万隆西湖藕粉。被申请人于2007年5月11日分别开具给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杭州华联华商集团有限公司的发票,2010年10月4日开具给宁波江东五洲食品有限公司的发票、2010年10月14日开具给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的发票等显示的货物名称分别为西湖藕粉、桂花莲子藕粉、桂花藕粉、百合藕粉、枸杞藕粉、红枣莲子藕粉等。被申请人于2009年9月8日与浙江视博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业务合同显示的委托内容为万隆藕粉宣传片。

  由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在行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中列明的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名称。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是指已被同行业较为普遍地使用或者被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普遍认知的商品名称。无论是法定的通用名称,还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已经作为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即不具有显著性。因此《商标法》明确规定,标志中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二)如何准确合理判定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具有显著特征是对商标的本质要求。由于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不具有显著性,从保护消费者及同行业生产经营者利益的角度出发,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判断系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当判定其是否属于法定的通用名称或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本案即涉及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认定问题。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是在全国范围内以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为判定标准。但由于地理环境、特定工艺、历史传承等自然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通用名称的认定,应当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判断系争议商标是否构成法定或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以防通用名称被不当占有情形的发生,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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