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加强对江西名牌产品的培育、管理和保护,规范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提高产品质量,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增强产品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名牌产品的认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江西名牌产品,是指在本省境内生产,质量水平、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知名度居本省同类产品前列的产品。 第三条 江西名牌产品的认定,坚持企业自愿申请,优胜劣汰,科学公正、公开公平,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对获得江西名牌产品称号的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