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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名牌产品认定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四条 “江西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需要继续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获得“江西名牌产品”证书的产品,可以使用江西名牌产品标志。
第二十五条 江西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江西名牌产品标志适用于获得江西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江西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江西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江西名牌产品证书及标志由省质量振兴办统一制作。江西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江西名牌产品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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