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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发展生产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一人出资,设立 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人民币(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七条 公司出资人: 出资方式: 第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任命执行董事或监事;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的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出资人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出资人不得抽回投资。 第五章 执行董事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由出资人委派执行董事一人;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九)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出资人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四条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由出资人委派监事一名; 监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出资人委派,自然人出资的,出资人为当然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出资人。 第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为期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经出资人批准生效。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由出资人负责解释。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